从“小金库”里私吞30余万 一高校系主任获刑3年半
一、法院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高校领域的贪污案作出终审裁定。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原人文艺术系主任梁志刚,因私吞合作办学收入3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二、案情介绍
(一)案件主体简介
梁志刚现年52岁,文化程度博士,原系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主任。
(二)具体案件
农工商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学院各部门可以经授权批准,以学院名义与有关单位合作办学,办学收入上缴学院20%后,其余80%可纳入本部门作为“小金库”备用金使用。2007年和2008年,农工商学院先后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开放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开办自学考试专升本辅导班。人文艺术系参与了部分辅导班的办学,梁志刚于是指派该系实验员钟育智负责管理办学收入“小金库”。其间,梁志刚违反学院相关规定,采取向该系教师隐瞒“小金库”实际收支情况、擅自销毁财务账册、私立名目发钱的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小金库”公款。
据检方指控,2007年底至2010年7月,梁志刚在担任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系自学考试办学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提取“沟通感谢费”为名,先后从人文艺术系办班收入的“小金库”中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
此后,梁志刚将其中人民币7万余元用于向自学考试相关业务人员余玲玲、郑文英、杨兆辉等人(均另案处理)行贿,私自截留侵吞了剩余的人民币21万余元,后用于投资收取高利息。
另外,梁志刚还私下多次伙同人文艺术系副主任徐乐军、胡建华、自学考试办学管理人员钟育智(均另案处理),采用隐瞒公款收支、私立发钱名目的方式,先后多次私分上述办班收入共计人民币11.8万元,其中梁志刚个人分得人民币3.4万元。
(三)辩护及法院认定
此案一审时,梁志刚辩称其确实提取了29万,但都用于系里的各种公用,出借的钱都是自己个人的钱。分给其他人员的钱,是因为他们办学有功劳。他表示:“不懂法,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其认罪。”
其辩护人则认为,涉案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公款,梁志刚在纪委自纠自查过程中由于害怕而主动用自己的钱填补窟窿,不能直接证明其有贪污21万元公款。
法院一审认定,梁志刚违反农工商学院相关规定,采取向该系教师隐瞒“小金库”实际收支情况、擅自销毁财务账册、私立名目发钱的手段,先后多次侵吞该系办学收入“小金库”公款,基本认定了检方指控,其提取公款32.4万元,将其中1.1万行贿他人,其余自用。
法院认定梁志刚犯贪污罪,鉴于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后,梁志刚不服上诉,上诉提出:1、“沟通费”的金额及使用情况的认定有误,其所提取的“沟通费”均已按正常途径开销,其用于投资的款项是自己的钱,并不是挪用了“沟通费”;2、其发放劳务等费用合法依规,没有违反单位的惯例,其个人只支配5000元电话费。综上,其没有贪污所指控的款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无罪。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梁志刚上诉,维持天河法院的判决。
三、分析与启示
“小金库”用大白话讲,指的是单位的“账外账”“私房钱”。在现实生活中,“小金库”有着各式各样的“伪装”。比如,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小金库”的存在,不但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更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由于教师收入普遍偏低,通过一些虽违规却有“合理性”的津贴补贴来弥补,看似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其实是违反了有关规定,就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问题,省市三令五申,仍有单位置规定于不顾。对于“小金库”,中央早就有过明文规定,不准单位私设“小金库”,更不准将“小金库”里的钱截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然而,总有人对于私设“小金库”乐此不疲,明知有违党纪国法之“嫌疑”,却偏要往里钻,利欲的驱动,是罪魁祸首。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