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在校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资产处组成,上述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与规定;
(二)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督促和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
(七)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及审计整改情况;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审计处
1.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
2.依据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根据审计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4.及时修订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二)党委组织部
1.提出当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建议;
2.正确有效使用审计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3.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三)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1.结合监督监察和信访办案中的有关情况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
2.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计划财务处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2.协助被审计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相关整改工作。
(五)资产处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资产管理台账及资产盘盈、盘亏证明;
2.指导被审计部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或重大事宜,可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二)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若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原《东北电力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办法》(东电监审字〔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