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东电审计发〔2020〕1号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同志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履行整改职责。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第四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处应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由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